34.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時,其營運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A)現金
(B)公債
(C)上市股票
(D)發行人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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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604), C(3458), D(896), E(0) #2086826

詳解 (共 6 筆)

#4282020

信託業法

第 32 條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

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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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 = 低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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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32條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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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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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範圍跟流動性範圍一樣, 有公債, 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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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8882

信託業法 第 32 條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A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B投資公債、C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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