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信託業法規定,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下列何者不是指定用途信託資金契約應記載事 項?
(A)信託存續期間
(B)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C)受託人之報酬標準
(D)信託財產之預期報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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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121), C(949), D(3860), E(0) #2086829

詳解 (共 3 筆)

#4282022

信託業法

第 19 條

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

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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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19條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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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19條 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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