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有關信託業經核准募集共同信託基金後,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之情形,不含下列何者?
(A)信託監察人辭任
(B)未於所定期限內開始募集
(C)辦理共同基金業務有虛偽之情事
(D)發生對受益人有重大影響事項且未於事實發生之起二個營業日內公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54), B(437), C(323), D(498), E(0) #2086834
統計: A(3854), B(437), C(323), D(498), E(0) #2086834
詳解 (共 3 筆)
#5527168
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1 條
信託業經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後,有下列所定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一、自核准之日起,逾第十二條@B「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發行。」
二、@C「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三、@D「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四、未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
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情節重大。
信託業經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後,經發現原申請文件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重大違法情事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
信託業發生前二項情形之一者,應於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辦理公告,並準用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信託業經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後,有下列所定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一、自核准之日起,逾第十二條@B「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發行。」
二、@C「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三、@D「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四、未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
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情節重大。
信託業經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後,經發現原申請文件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重大違法情事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
信託業發生前二項情形之一者,應於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辦理公告,並準用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