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對於某種事實的存在與否,法律依一般之常理予以推論認定,但容許主張者舉反證推翻之者,稱為:
(A)適用
(B)準用
(C)視為
(D)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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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495), C(516), D(10436), E(1) #135883

詳解 (共 5 筆)

#488662
因某事實之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之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如有反證則失其效力,稱為:推定。 例如:民法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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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383

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為了避免舉證困擾,先賦予某種效果,但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例如當事人雙方就契約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合致,則推定契約成立,不過當事人仍然可以舉證主張契約並未成立

和推定為區別者為視為,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擬制發生一定效果,並且不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例如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此時當事人即不得就契約是否有效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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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604
推定通常用於:
非.....,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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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4796
推定vs視為 視為: 考試規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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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826
1. 適用:係指完全依其規定辦理之謂。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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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96732
未解鎖
因某事實之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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