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得不派員監辦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B)利用本法第93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C)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財物採購驗收者
(D)分批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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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321), C(622), D(171), E(0) #2057386
統計: A(93), B(321), C(622), D(171), E(0) #2057386
詳解 (共 3 筆)
#3682589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第 3 條
主 (會) 計或有關單位對於前條通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派員監辦:
一、地區偏遠。
二、經常性採購。
三、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
四、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五、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六、利用本法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七、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
八、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 (會) 計或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九、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者。
十、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者。
十一、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十二、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件供驗收者。
十三、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十四、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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