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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7年 - 107-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71735 |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7年 - 107-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71735

年份:107年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34. 持有期貨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其股權計算包括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所 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指具備下列何種要件?
(A)間接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B)對該他人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C)對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於本人
(D)選項ABC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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