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的設置,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A)提升教育品質為其宗旨之一
(B)學校的收支均除應納入本基金外,並得再新設財團法人
(C)政府依循預算程序的撥款可納入校務基金
(D)教師或學生研究的支出為其中的一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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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582), C(436), D(212), E(0) #118802

詳解 (共 3 筆)

#338418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實施校務基金目的在提高學校預算執行的彈性,

使資源配置更合理,能夠活化經營,並建立學校特色,提升競爭力

等政策目標,因此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並非為了法人化而推動實施校

務基金,即兩者非具有必然之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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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63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三條(一切收支納入基金)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依法辦理。學校不得再新設財團法人。

第四條(基金來源)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第五條(基金用途)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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