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多少?
(A)十
(B)二十
(C)二十五
(D)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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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8), B(1420), C(406), D(62), E(0) #1867907

詳解 (共 2 筆)

#3697347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4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發起人中應有基金
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商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
可之機構,且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
其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發起人轉讓持股前申報主管機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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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6178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4 條 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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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9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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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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