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105 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若您於某公產管理機關服務,當公地公告地價經地政機關公告 100 萬元,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未申報,申報地價將為 80 萬元
(B)為使公地出租收益較豐,得申報為 125 萬元
(C)得於 105 年 2 月中前完成申報
(D)公有土地未申報逕以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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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11), C(17), D(403), E(0) #930947

詳解 (共 2 筆)

#1498109

受理申報地價之期限
自公告地價之次日起30日內(105年受理申報地價期限:105年1月2日至10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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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584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 :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 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 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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