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公司法中檢查人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 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B)股份有限公司之創立會所選任之董事、監察人如係非由發起人當選,得 另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設立事項
(C)股東會於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得選任檢查人
(D)繼續 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請求董事 會召集股東臨時會時,該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 任檢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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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67), C(21), D(28), E(0) #3428657

詳解 (共 2 筆)

#6385947
公司法第 245 條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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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4561
發起人應就下列各款事項報告於創立會:
一、公司章程。
二、股東名簿。
三、已發行之股份總數。
四、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技術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技術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五、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
六、發行特別股者,其股份總數。
七、董事、監察人名單,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發起人對於前項報告有虛偽情事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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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立會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項,為確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
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當選,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者,前項調查,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之。
前二項所定調查,如有冒濫或虛偽者,由創立會裁減之。
發起人如有妨礙調查之行為或董事、監察人、檢查人報告有虛偽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二項之調查報告,經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請求延期提出時,創立會應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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