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持有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者,有關行使表決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持股未達三十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
(B)持股達三十萬股以上者,應一律親自出席參與表決
(C)一律不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D)無論持股數多寡,均應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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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3), B(65), C(37), D(137), E(0) #3430084
統計: A(613), B(65), C(37), D(137), E(0) #3430084
詳解 (共 1 筆)
#6405241
102、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應如何行使其持有股票之表決權?
答: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持有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者,其表決權之行使,應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並不得將公司印發之委託書交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另依下列方式行使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表決權者,得不受該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4 項所定「應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之限
制:
1. 依公司法第 177 條之 1 規定(C)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或指派符合「股務處理準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者。
2. 除依前揭規定行使持有股份之表決權外,於(A)(D)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 30 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B)於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 30 萬股以上者,其表決權之行使,得由指定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依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授權,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之人出席為之。
制:
1. 依公司法第 177 條之 1 規定(C)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或指派符合「股務處理準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者。
2. 除依前揭規定行使持有股份之表決權外,於(A)(D)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 30 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B)於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 30 萬股以上者,其表決權之行使,得由指定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依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授權,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之人出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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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持股達三十萬股以上者,應一律親自出席參與表決
應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C) 一律不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D) 無論持股數多寡,均應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
持股數三十萬以下得不指派人員,三十萬以上應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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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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