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係屬信託業法所定之何種業務?
(A)有價證券之信託
(B)金錢之信託
(C)基金之信託
(D)財產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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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831), C(8), D(5), E(0) #3430017
統計: A(142), B(831), C(8), D(5), E(0) #3430017
詳解 (共 2 筆)
#6395506
本法(信託業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金錢之信託,依前二條之分類方式,其種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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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國外有價證券)、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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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屬於《信託業法》第16條第1款的金錢信託業務,並可依《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5款或第6款進一步細分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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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國外有價證券)、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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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屬於《信託業法》第16條第1款的金錢信託業務,並可依《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5款或第6款進一步細分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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