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作業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交割指示未於合理時間內送達者,保管機構得拒絕交割
(B)交割作業所作成之書面記錄及交割指示函至少保存三年
(C)基金存款不足時,保管機構不得墊款亦不得抵用待交換票據
(D)保管機構應於投信公司擬交易對象通知送達十個營業日內完成相關交易之基本資料建檔並回報投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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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616), C(84), D(137), E(0) #3430094
統計: A(52), B(616), C(84), D(137), E(0) #3430094
詳解 (共 2 筆)
#6408137
(A) 交割指示未於合理時間內送達者,保管機構得拒絕交割
(五)交割指示作業之合理時間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時,交割指示作業之合理到達時間依交易
日(T)區分為:
1.第 T 日交割者:T 日下午一時前。
2.第 T+1 日交割者:T+1 日保管機構營業時間開始以前。
3.第 T+2 日 (含) 以上交割者:T+1 日保管機構營業時間截止前。
4.依雙方協議時間辦理。
交割指示如未於前述期間內送達者,保管機構得拒絕辦理交割,惟倘拒絕依交易指示內容辦理交割,保管機構應於交割指示到達之時起一小時內通知投信公司。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時,交割指示作業之合理到達時間依交易
日(T)區分為:
1.第 T 日交割者:T 日下午一時前。
2.第 T+1 日交割者:T+1 日保管機構營業時間開始以前。
3.第 T+2 日 (含) 以上交割者:T+1 日保管機構營業時間截止前。
4.依雙方協議時間辦理。
交割指示如未於前述期間內送達者,保管機構得拒絕辦理交割,惟倘拒絕依交易指示內容辦理交割,保管機構應於交割指示到達之時起一小時內通知投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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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交割作業所作成之書面記錄及交割指示函至少保存三年
四、交割後作業
(一)保管機構不論交割完成與否,均應以書面回報投信公司,以利勾稽並俾明確其
責任。
(二)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作業所作成之書面紀錄及投信公司交割指示函,至少保存五年。
(一)保管機構不論交割完成與否,均應以書面回報投信公司,以利勾稽並俾明確其
責任。
(二)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作業所作成之書面紀錄及投信公司交割指示函,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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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金存款不足時,保管機構不得墊款亦不得抵用待交換票據
(三)款項之支付方式
1.一般交易對象:有關基金資產之交割事宜,而款項支付之方式係由投信公司指示,經保管機構同意後以票據或匯款為之。
2.基金買回款項:限匯入受益人本人帳戶或集保結算所受投信公司委託辦理基
金款項收付之銀行帳戶,或開立受益人為抬頭人之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入受益人指定轉申購之原投信公司經理之基金專戶。
3.基金存款不足時,保管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墊款,亦不得抵用待交換票據。
1.一般交易對象:有關基金資產之交割事宜,而款項支付之方式係由投信公司指示,經保管機構同意後以票據或匯款為之。
2.基金買回款項:限匯入受益人本人帳戶或集保結算所受投信公司委託辦理基
金款項收付之銀行帳戶,或開立受益人為抬頭人之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入受益人指定轉申購之原投信公司經理之基金專戶。
3.基金存款不足時,保管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墊款,亦不得抵用待交換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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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管機構應於投信公司擬交易對象通知送達十個營業日內完成相關交易之基本資料建檔並回報投信公司
二、交割前作業
(一)基本資料之建立
1.有權人員簽章樣式之留存:為確保交割作業安全,保管機構應取得投信公司有權人員之簽章樣本或 (及) 密碼,憑以確認交割指示資料之有效性。
2.交易對象基本資料之建立:保管機構應於投信公司通知擬交易對象後,自行取得該交易對象之銀行存款帳號、戶名及交易帳號等基本資料,並應將相關之交割帳戶建檔管理。
3.交易標的樣張或印模或其他可資辨識標記之蒐集:保管機構依投信公司通知擬交易對象後應自行建立交易標的之樣張或印模或其他可資辨識標記並建檔,以備交易標的真偽之辨識。但於有價證券無實體之交割時不適用之。
4.基本資料建檔之回報:保管機構應於投信公司通知送達十個營業日完成相關交易之基本資料建檔且回報投信公司後,投信公司始得進行交易。交易對象如無法提供基本資料予保管機構建檔,保管機構應先通知投信公司。
(一)基本資料之建立
1.有權人員簽章樣式之留存:為確保交割作業安全,保管機構應取得投信公司有權人員之簽章樣本或 (及) 密碼,憑以確認交割指示資料之有效性。
2.交易對象基本資料之建立:保管機構應於投信公司通知擬交易對象後,自行取得該交易對象之銀行存款帳號、戶名及交易帳號等基本資料,並應將相關之交割帳戶建檔管理。
3.交易標的樣張或印模或其他可資辨識標記之蒐集:保管機構依投信公司通知擬交易對象後應自行建立交易標的之樣張或印模或其他可資辨識標記並建檔,以備交易標的真偽之辨識。但於有價證券無實體之交割時不適用之。
4.基本資料建檔之回報:保管機構應於投信公司通知送達十個營業日完成相關交易之基本資料建檔且回報投信公司後,投信公司始得進行交易。交易對象如無法提供基本資料予保管機構建檔,保管機構應先通知投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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