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大法官釋字 443 號依政府對於人民權利侵害程度的不同,賦予不同的法律保留標準, 包括「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無須法律保留」四層。請問下列何者屬於「憲法保留」事項?
(A) 有關人民納稅義務之減免
(B) 人民的工作權利限制之事項
(C) 有關人民入出國境之限制事項
(D) 人民身體自由之逮捕拘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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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 C(4), D(76), E(0) #3432818

詳解 (共 2 筆)

#6397617
憲法保留:指憲法已有明文規定的事項,如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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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43號要點

大法官說明,依 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程度不同,國家限制人民自由時所需要的法律位階,也有「層次性」:

  1. 憲法保留

  • 涉及 重要基本權利核心 的事項,必須由憲法直接規範,不得僅交由法律或行政命令。
  • 例如:人民 身體自由 的逮捕、拘禁程序。
  1. 絕對法律保留

  • 對人民基本權利影響 重大,必須由 法律明文規定
  • 例:限制人民出入境。
  1. 相對法律保留

  • 基本權利限制較輕微,法律可以授權行政機關在一定範圍內規定。
  • 例:工作權的管理、特許行業的規範。
  1. 無須法律保留

  • 僅涉及行政技術或程序細節,對基本權利影響極小。
  • 例:一般行政機關的辦公時間規劃。

(A)納稅義務減免 → 涉及財產權、租稅法律主義 → 屬 絕對法律保留
(B)工作權限制 → 涉及基本權利,但非核心自由 → 屬 相對法律保留
(C)入出國境限制 → 涉及人身自由,但程度不及逮捕拘禁 → 屬 絕對法律保留
(D)逮捕拘禁程序 → 涉及 身體自由核心 → 屬 憲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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