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教唆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阿摩線上測驗
7F Jaben 大一下 (2021/02/11)
95年修法時,第29條第3項遭刪除,立法理由略謂:「教唆犯如採取共犯獨立性之立場,實側重處罰行為人之惡性,此與現代刑法以處罰犯罪行為為基本原則之立場有違。更不符合現代刑法思潮之共犯從屬性原則,故改採德國刑法及日本多數見解之共犯從屬形式。原刪除刑法第29條第3項失敗教唆及無效教唆之處罰,並修正要件為「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亦即被教唆者未產生犯罪決意,或雖生決意卻未實行者,教唆者皆不成立教唆犯。 出處高點法律網教唆之主觀要件需有雙重故意,亦即「教唆既遂之故意」及「教唆故意」: 教唆故意:係指要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思之決定。 教唆既遂之故意:係指挑起他人犯罪意念之人對於犯罪結果要有所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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