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3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視為停止羈..-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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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q0mtp6 高一下 (2021/09/25)
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 第1項: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刑事訴訟法中同樣有視為撤銷羈押的規定: 第108條 第2項: 前項裁定(延長羈押的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第108條 第7項: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第316條: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