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某投信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法令規定,負責為客戶投資管理之經理人及其關係人於該投信事業運用投資資產從事某種公司股票交易時起,至不再持有該種股票時止,禁止其從事該種股票之交易,則下列何者非受禁止規定拘束﹖
(A) 負責統籌全權委託業務之副總以自己名義進行交易
(B) 投信事業投資部門經理以其剛滿18歲的女兒名義所開立的戶頭進行交易
(C) 投信事業投資部門經理之配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交易
(D) 投信事業投資部門經理之父親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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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35), C(5), D(248), E(0) #1111883
統計: A(46), B(35), C(5), D(248), E(0) #1111883
詳解 (共 2 筆)
#4349115
證券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
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
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公司股
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時止,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
衍生性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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