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不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24小時電話專線者,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之情形?
(A)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B)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
(C)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
(D)家庭暴力加害人抗議法院強制執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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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5), C(75), D(163), E(0) #339970

詳解 (共 1 筆)

#1354985
第 5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設置之二十四 小時電話專線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 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二、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 三、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 四、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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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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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1條: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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