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外指別的審判中,已針對同一事件作證過
例如同一案件涉及民事與刑事
民事庭上作證過的證人不用再叫回來請他又講一次
可以筆錄直接使用在刑事庭上
所謂的「審判外」是包括其他刑事案件、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只要是被告以外的人在法官面前所為的陳述,皆屬之。本條文規定因為不需要在法院向法官陳述,也可以被採為證據,所以有架空直接審理原則的問題。參考:https://reurl.cc/aN4W5X
35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具有證據能力? (A)證人為醫生,於審判中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