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據公司法第 20 條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應提請股東同意或
股東常會承認之文書或議案,不包括下列何項?
(A)營業報告書
(B)財務報表
(C)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D)關係企業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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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95), C(526), D(4434), E(0) #3092543
統計: A(105), B(195), C(526), D(4434), E(0) #3092543
詳解 (共 7 筆)
#585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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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20 條
I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A、財務報表B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C,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II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III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IV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V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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