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乙與丙想以發起人之身分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之規
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與丙若為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則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 起人
(B)甲、乙與丙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
(C)甲、乙與丙須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D)甲、乙與丙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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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8), B(373), C(1781), D(383), E(0) #2910582
統計: A(518), B(373), C(1781), D(383), E(0) #2910582
詳解 (共 3 筆)
#5462256
(A) 第128條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B) 第129條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
(C) 第132條 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
(D) 第156條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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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9275
(C)認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和監察人
不認足=>應募足,得發行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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