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行政罰法第15 條之規定,某公司董事長因執行其職務之行為致使該公司
受處罰者,則下列何者正確?
(A)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僅處罰該公司,不
得處罰董事長
(B)處罰該公司,但如係董事長故意所為者,改罰董事長
(C)僅處
罰董事長
(D)處罰該公司,但如董事長有重大過失時,併罰之〔97 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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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92), C(73), D(4329), E(0) #142622
統計: A(90), B(192), C(73), D(4329), E(0) #142622
詳解 (共 1 筆)
#128299
第十五條(私法人違法之處罰)
|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
|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
|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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