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受理訴願機關之訴願決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訴願無理由者,以決 定駁回
(B)訴願有理由者,以決定撤銷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C)訴願有理由 者,不可逕為變更之決定
(D)訴願有理由者,可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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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218), C(3506), D(155), E(0) #142629

詳解 (共 6 筆)

#243504
訴願法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第 81 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 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 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 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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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05
A--訴願法第79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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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70
BCD - - 訴願法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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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370
無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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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301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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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441
原本題目:6. 有關受理訴願機關之訴願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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