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議決,其決議:
(A)以委員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一之同意行之
(B)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C)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D)以委 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92 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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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3208), C(349), D(302), E(0) #142630

詳解 (共 1 筆)

#241305
訴願法

第 52 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 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 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第 53 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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