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公教人員保險法、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二則法令對公教人員生育子女、父母死亡,訂有生育給付(生育補助)、喪葬津貼(喪葬補助),被保險人(公教人員)對此二則法令權利:
(A)擇優具領(法令權利二擇一)
(B)分別具領(法令權利均可領)
(C)生育乙節具領生育給付,喪葬乙節分別具領
(D)生育乙節分別具領,喪葬乙節擇優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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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43), C(239), D(65), E(0) #1915492

詳解 (共 4 筆)

#3635231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

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生育給付以公教人員保險法為優先


公教人員保險法34: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應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請領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喪葬津貼、喪葬補助均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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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0411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4 條被保險人之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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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6392
具領:簽名或蓋章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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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1171
公教人員保險法與婚喪生育補助表雖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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