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各機關登載車輛的基本資料、保養修配零件紀錄,所使用的表卡稱為:
(A)車歷登記卡
(B)行車紀錄表
(C)車輛管理卡
(D)駕駛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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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1), B(56), C(499), D(32), E(0) #2017617
統計: A(2131), B(56), C(499), D(32), E(0) #2017617
詳解 (共 4 筆)
#3985664
(一)檢具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其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繳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二)填具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式二份,並加蓋機關印信。
(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牌照。
(二)填具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式二份,並加蓋機關印信。
(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牌照。
(四)正式號牌,應懸掛於該車之前後指定位置,行車執照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交該車駕駛人隨車攜帶備檢。
(五)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車主聯,應妥為保存。
(六)按財產管理之規定登帳,建立財產卡及填造增加財產有關表單。
(五)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車主聯,應妥為保存。
(六)按財產管理之規定登帳,建立財產卡及填造增加財產有關表單。
(七)將登記情形,記載車歷登記卡(附件一)。
第五章 保養修理
第五章 保養修理
二十八、公務車輛應定期實施檢查與保養,並隨時登載於車歷登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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