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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5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土地上工作物有瑕疵,而其瑕疵屬輕微非重要者。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定作人不得主張之權利?
(A)修補請求權
(B)契約之解除權
(C)減少報酬請求權
(D)損害賠償請求權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高二上 (2017/10/15)
民法第494條(瑕疵擔保之效力2~解約或減少報酬)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看完整詳解
7F
Shrila 大四下 (2022/01/04)

民法

第 4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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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allie 國一下 (2022/07/31)

民法494(瑕疵擔保之效力2~解約或減少報酬)

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瑕疵不能修補者,
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
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建築物跟土地的契約無法輕易說解除就解除
(部分節錄自小佑子 感謝)

9F
Amy 高三下 (2022/10/20)

民法
第 493 條
I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A)
II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B)
III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解除契約請求減少報酬(C)。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D)

35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土地上工作物有瑕疵,而其瑕疵屬輕微非重要者。依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