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建築物跟土地的契約無法輕易說解除就解除(部分節錄自小佑子 感謝)
民法第 493 條I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A)II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B)III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第 494 條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C)。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D)
35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土地上工作物有瑕疵,而其瑕疵屬輕微非重要者。依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