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地價稅採累進課徵,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其最高稅率為:
(A)千分之四十五 
(B)千分之五十 
(C)千分之五十五 
(D)千分之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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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20), C(632), D(22), E(0) #167384

詳解 (共 3 筆)

#1125973
地價稅之稅率結構共分六個級距:
1.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課徵10‰。 
2.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15‰。 3.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25‰。 4.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35‰。 
5.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45‰。 
6.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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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833

土地稅法 16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

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

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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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352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9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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