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根據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中,有關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但是有 特殊情況時保密是需要受到限制。請問下列何者並非倫理守則中所規範的特殊情況?
(A)案主死亡時
(B)負有警告責任時
(C)負有法律規定相關報告責任時
(D)案主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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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2), B(216), C(137), D(208), E(0) #728193

詳解 (共 3 筆)

#1029524
1.6、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案主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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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581
 1.6.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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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2035

案主死亡 ≠ 保密自動失效

倫理原則是:

  • 即使案主死亡

  • 社工仍須保守其業務秘密

  • 除非有法律另行規定或正當授權

? 白話說:

人過世了,不代表他的隱私就可以被隨便說。

? 所以 A 不是倫理守則允許破保密的特殊情況
✅ 正確答案

✅ (B) 負有警告責任時 → 是特殊情況

例如:

  • 案主明確威脅要傷害特定他人

  • 出現高度暴力風險

? 社工有 Duty to Warn(警告責任)
? 此時保密要讓位給「他人生命安全」

✔ 符合倫理守則規範的例外

✅ (C) 負有法律規定相關報告責任時 → 是特殊情況

例如:

  • 家暴、兒少保護通報

  • 性侵害通報

  • 老人保護通報

? 這是法律義務高於保密義務

✔ 明確列在倫理守則中的例外

✅ (D) 案主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時 → 是特殊情況

例如:

  • 法定傳染病

  • 有高度公共衛生風險

? 為了保護第三人與公共安全
? 保密可依法受到限制

✔ 也是倫理守則中的例外情況

 

依據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第二章「社會工作師對案主的倫理守則」第 1.6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案主縱已死亡,社工師仍須重視其隱私權利。因此,「案主死亡」本身,並非倫理守則中得以解除保密義務的特殊情況。

惟倫理守則亦明確規範,在下列「特殊情況」下,保密原則須受到限制:

  1. 隱私權為案主所有,案主有權親自或透過監護人或法律代表,決定放棄隱私權時。

  2. 涉及緊急危險性,基於保護案主本人或其他第三人合法權益時。

  3. 社會工作師負有警告責任時。

  4. 社會工作師依法負有相關通報或報告責任時。

  5. 案主有致命危險之傳染疾病,涉及公共衛生與他人安全時。

  6. 經評估案主具有自殺危險時。

  7. 案主涉及刑事案件,依法需配合司法程序時。

綜合上述規定可知,倫理守則所允許限制保密之情形,皆係基於保護生命安全、公共利益或履行法律義務之必要。因此,單純以「案主死亡」作為解除保密義務之理由,並不符合倫理守則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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