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保護令審理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採隔別訊問
(B)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社工或心理師陪同陳述意見
(C)法院在審理時得聽取縣(市)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之意見
(D)法院審理保護令事件,必要時得依職權要求被害人與相對人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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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4), C(27), D(563), E(0) #969652

詳解 (共 3 筆)

#2303987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和解或調解。

二、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和解或調解。 
三、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之程序。 
PS 這雖然很矛盾啦,但就背吧...沒那美國時間推敲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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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406
第13條(保護令事件之審理)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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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8889

保護令事件不可以調解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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