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扶助的家庭除需滿足經濟條件外,必須同時處於特定的生活處境中,下列何 者不是該法第 4 條所指的對象?
(A)配偶為外國人之新住民家庭
(B)家庭暴力受害者
(C)65 歲以下,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者
(D)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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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4), B(19), C(58), D(41), E(0) #969659

詳解 (共 1 筆)

#1459444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

    個月以上。C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

    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B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D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

    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

    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

    、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

    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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