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據老人福利法,為協助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所
提供之服務,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B)照顧者個人諮詢及支持團體
(C)提供照顧者津貼
(D)喘息照顧服務
代號:4603
頁次:4-4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2), B(46), C(426), D(19), E(0) #969657
統計: A(72), B(46), C(426), D(19), E(0) #969657
詳解 (共 2 筆)
#1321408
第31條(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措施)
為協助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服務:
一、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二、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三、照顧者個人諮商及支援團體。
四、資訊提供及協助照顧者獲得服務。
五、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15
0
#1529900
照顧者津貼法源依據
老人福利法
第12條(生活津貼發給標準及辦法)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ㅤㅤ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第2條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本津貼時,除應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外,應派評估人員實地評估受照顧者生活自理能力及需專人照顧之必要性。
經審核受照顧者及照顧者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每月發給照顧者本津貼新臺幣五千元。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