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設置公共設施用地。下列何者不屬於用地項目?
(A)廣場
(B)古蹟
(C)綠地
(D)兒童遊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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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625), C(29), D(61), E(0) #1525794

詳解 (共 1 筆)

#4526858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
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
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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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19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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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42 條 「完整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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