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子女之監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原則上由夫任之
(B)夫妻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
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C)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
益改定之
(D)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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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63), B(71), C(49), D(89), E(0) #982520
統計: A(4863), B(71), C(49), D(89), E(0) #982520
詳解 (共 2 筆)
#1211244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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