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行政機關利用甲之急迫而與甲締結行政契約,如甲擬免除行政契約之責任,則應如何救濟?
(A)請求行政法院撤銷該行政契約之締約意思表示
(B)請求行政法院命該機關解除該行政契約
(C)請求行政法院確認該行政契約無效
(D)請求行政法院確認因該行政契約所生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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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6), B(185), C(661), D(431), E(0) #906261
統計: A(956), B(185), C(661), D(431), E(0) #906261
詳解 (共 4 筆)
#1380803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民法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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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204
撤銷=>撤銷「原因」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前」或發生「時」,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
解除=>解除「原因」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後」,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
依題意知,撤銷「原因」(利用甲之急迫)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行政契約成立)「前」或「時」,故選(A)請求行政法院撤銷該行政契約之締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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