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範,何者錯誤?
(A)復審、申訴、再申訴為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之程序
(B)考試院負責訂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C)關乎公務人員權益之管理措施屬於保障範圍
(D)公務人員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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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81), C(11), D(194), E(0) #3189278
統計: A(17), B(81), C(11), D(194), E(0) #3189278
詳解 (共 4 筆)
#6021004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78 條
1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2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第 78 條
1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2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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