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持停留期限在 60 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停留期間屆滿前,如有繼續停留之必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延期停留的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
(B)申請的規費為新臺幣 300 元
(C)每次延期期間不能超過原簽證許可之停留期間
(D)經許可延期其停留期間,合計不受 6 個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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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8), C(25), D(232), E(0) #3254386
統計: A(9), B(18), C(25), D(232), E(0) #3254386
詳解 (共 2 筆)
#6448746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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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者,每次延期均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六個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搭機、船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需人照顧,或死亡需辦理喪葬事宜。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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