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乙結婚後育有一子丙,平日由乙之姊妹丁照顧。嗣後甲乙成立調解離婚,約定由甲對未成年之丙 行使親權。關於對丙之親權行使及會面交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約定由甲對丙行使親權,則應由甲對丙單獨負擔扶養義務
(B)甲、乙間關於乙與丙會面交往的約定,日後僅乙得請求法院變更之
(C)現行法並沒有丁得請求與丙會面交往的法律依據
(D)甲日後欲將丙出養給戊時,皆無須取得乙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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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0), C(59), D(3), E(0) #3865138

詳解 (共 3 筆)

#7348819
民法§1116-2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子女之扶養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A:雙方皆有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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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5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
1.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3.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4.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B:當事人雙方皆可聲請,法院亦可依職權變更。
C:正確。現行民法僅夫妻二人有請求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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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6-1子女被收養應得父母之同意
1.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2.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3.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D:戊收養丙需得甲、乙二人同意。除非有但書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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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786
這題你要用「三分法快速解題」,幾乎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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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8902
(A) 錯誤雖約定由甲行使親權,但父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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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99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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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5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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