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公司總機構在日本,其 110 年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收入 2 億元,經財政部核定按營業收入百分比計 算所得,而甲公司以前年度核定虧損 1,000 萬元,則依所得稅法規定,該公司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為多少元?
(A) 3,000 萬元
(B) 2,000 萬元
(C) 600 萬元
(D)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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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172), C(374), D(109), E(0) #2812890

詳解 (共 6 筆)

#5314616
提出技術服務:15%2億*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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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4476
所得稅法§25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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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億*15%(提供技術服務)*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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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25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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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7384
為什麼虧損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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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653

所得税法 第 25 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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