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聽證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B)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不當者,不得聲明異議
(C)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D)當事人一部無故缺席者,主持人不得逕行終結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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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00), C(4957), D(261), E(0) #3184028
統計: A(70), B(100), C(4957), D(261), E(0) #3184028
詳解 (共 7 筆)
#6016961
行政程序法
第 59 條
1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1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第 62 條
1 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
2 主持人於聽證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七、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者,逕行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
1 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
2 主持人於聽證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七、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者,逕行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
第 63 條
1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2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1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2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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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1167
行政程序法 第 58 條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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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3043
(A) 聽證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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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不當者,不得聲明異議
1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第 63 條)
2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1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第 63 條)
2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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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第 58 條)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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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事人一部無故缺席者,主持人不得逕行終結聽證
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者,逕行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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