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人民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人民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上述屬於何種契約?
(A)單務契約
(B)雙務契約
(C)義務契約
(D)處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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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969), C(53), D(29), E(0) #1525561

詳解 (共 3 筆)

#4345830

義務契約

義務契約係課予契約當事人契約給付義務,而他方得到的係請求履約之請求權,雙方法律關係並不會立即產生變動,而係須透過後續的履約行為才會產生變動。

處分契約

不同於義務契約的是,處分契約締結後,會立即發生行政法法律關係之變動,較類似於行政處分中形成式處分之概念。

雙務契約

行政機關和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即為雙務契約。

有時人民給付的對象是行政機關,而有時則是行政機關指定的其他對象,在締結雙務契約時,必須注意的是雙方間之給付義務必須是有正當關聯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貫徹),以及若是代替羈束處分的雙務契約情形,必須限於該羈束處分係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得附附款之情形,始得以行政契約之方式替代之,此係為避免行政機關利用行政契約規避行政處分的法規限制。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A.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B. 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C.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from 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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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和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即為「雙務契約」。有時人民給付的對象是行政機關,而有時則是行政機關指定的其他對象,在締結雙務契約時,必須注意的是雙方間之給付義務必須是有正當關聯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貫徹),以及若是代替羈束處分的雙務契約情形,必須限於該羈束處分係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得附附款之情形,始得以行政契約之方式替代之,此係為避免行政機關利用行政契約規避行政處分的法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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