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何者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①酌給遺產請求權 ②扶養費請求權 ③遺失物回復請求權 ④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統計: A(324), B(77), C(228), D(129), E(0) #2800067
詳解 (共 5 筆)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各種請求權的性質,以及「消滅時效」制度的適用對象(客體),屬於民法總則及親屬、物權各編的綜合概念。
正確答案為 (A) ①②。
理由說明:
「消滅時效」的客體,原則上是「請求權」,也就是請求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我們需要逐一分析下列四種權利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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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酌給遺產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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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依民法第 1149 條,符合資格之人得向親屬會議或法院「請求」酌給遺產。其本質是一種向特定對象請求給付財產的權利,屬於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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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既然是請求權,就應有消滅時效的適用,以求法律關係的安定。故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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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扶養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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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依民法第 1114 條以下,權利人得向義務人「請求」支付扶養費用。此為請求給付金錢的權利,屬於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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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規定: 依民法第 126 條,此種定期給付的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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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無論是適用一般時效或短期時效,其本質都是請求權,故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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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遺失物回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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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依民法第 807 條,有受領權之人應於通知或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認領。此六個月的期間,性質上並非「消滅時效」,而是「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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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消滅時效」完成後,僅產生抗辯權,權利本身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後,權利當然、確定地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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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此權利是受「除斥期間」的限制,而非「消滅時效」,故非消滅時效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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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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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依民法第 823 條,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此權利的行使,是單方面地使共有關係消滅,變更為分割後的法律狀態,在學說上被定性為「形成權」,而非「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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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消滅時效制度的客體是請求權,不適用於形成權。因此,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原則上不罹於消滅時效,故非消滅時效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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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分析,屬於消滅時效客體的權利為 ① 和 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