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何種違序行為,其法定罰種類包含「拘留」?
(A)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
(B)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C)藉端滋擾住戶
(D)強買、強賣物品
(E)於公共場所酗酒滋事,不聽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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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 B(2154), C(1751), D(1812), E(658) #1309819
統計: A(260), B(2154), C(1751), D(1812), E(658) #1309819
詳解 (共 7 筆)
#1407551
(A)(E)第72條,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B)(C)(D)第68條,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B)(C)(D)第68條,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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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179
(A)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
警察機關「處分」:罰鍰
(B)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或罰鍰
(C)藉端滋擾住戶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或罰鍰
(D)強買、強賣物品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或罰鍰
(E)於公共場所酗酒滋事,不聽禁止
警察機關「處分」: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E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B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C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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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8191
強買強賣拘拘拘
2
1
#4393506
藉端滋擾、強買強賣就是流氓無賴才會做的行為,這種人連關都關不怕了,所以關他剛好
妨害安寧如果要抓去關,那警察案件會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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