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關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之招生考試,經初試(筆試)合格人員,有身家調查不合格情形,當事人對此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何法提起救濟?
(A)行政執行法
(B)警察法
(C)訴願法
(D)行政訴訟法
統計: A(54), B(69), C(3044), D(677), E(0) #1309794
詳解 (共 7 筆)
46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試問這裡的「依法」所指為何?
(A)請願法
(B)訴願法
(C)行政訴訟法
(D)行政程序法
個人: 尚未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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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25&flno=4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第 4 條
I. 初試錄取人員經各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II. 前項結果,各校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0-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0-1 條
I.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6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1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四、曾犯刑法第268條、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267條、第350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II. 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任用。
III.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俸給及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6條第1項查核結果之處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6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6 條
I.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II. 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III.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64&flno=1
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