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警察機關為查明路倒病人身分,通知其家屬及後續事宜;依職權審認,主動蒐集個案當事人指
紋,其所依據之法規為下列何者?
(A)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
(B)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
(C)行政執行法第六條
(D)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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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2), B(179), C(176), D(1016), E(0) #1309796
統計: A(2202), B(179), C(176), D(1016), E(0) #1309796
詳解 (共 8 筆)
#1429349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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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993
警察職權行使法7並未規定到採集指紋部份: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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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986
行程法19是在說行政協助事項: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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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984
個資法15: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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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988
行執法6也是行政協助事項: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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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658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15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5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6 條:前科、健檢資料、基因、性生活、醫療、病歷),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275487&type=E&keyword=&etype=e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1040350046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5 條、緊急救護辦法第 3、6 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警察機關為協助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任務,對「無意識狀態」且「無任何方法」可供查明身分情形下之「路倒送醫民眾」,「按捺其指紋」「比對身分」,係換得該當事人更重要之「生命、身體、健康」權利的保護,對「隱私權益」侵害與欲達成目的利益尚屬衡平(符合 憲法 第 23 條 比例原則的子原則、狹義比例原則、衡平性原則、衡量性原則),應可認為警察機關基於「警政」、「社會行政」等「特定目的」,於執行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指紋」「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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