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秘密蒐集之資料,應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下列何法規予以管理?
(A)國家機密保護法
(B)行政程序法
(C)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D)限閱資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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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2), B(246), C(3504), D(47), E(0) #1309795
統計: A(352), B(246), C(3504), D(47), E(0) #1309795
詳解 (共 8 筆)
#1481363
第11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列為極機密文件,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前項檔案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第一項文件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章,載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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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1875
已修法。沒有極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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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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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366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11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1 條
I.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C)
II. 前項檔案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III. 第1項文件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章,載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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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648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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