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港務警察總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其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B)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C)屬機構之性質
(D)依港務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臺灣港務公司之指揮、監督
統計: A(563), B(1862), C(233), D(412), E(0) #1309785
詳解 (共 10 筆)
四級機關內部以辦事細則
三級機關(法律定之):處務規程 四級機關(可用命令定之):辦事細則
局:規程 總隊:準則
口訣:陳菊整隊(程局 準隊)
(A)其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法規命令、準則
局:規程,總隊:準則
程局準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36&flno=4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4 條
I.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 (法規) 命令定之:
一、1級機關、2級機關、3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II.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36&flno=5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5 條
I. 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
II. 機關組織以 (法規) 命令定之者,其組織命令定名為規程。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命令定名為準則。
III. 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
V(B)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36&flno=4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4 條
I.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 (法規) 命令定之:
一、1級機關、2級機關、3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II.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36&flno=8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8 條
I. 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組織以 (法規) 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II. 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舉例:
1級機關:行政院
(組織以法律定之) 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處務規程
2級機關:內政部
(組織以法律定之) 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處務規程
3級機關:警政署
(組織以法律定之) 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處務規程
4級機關:航空警察局、港務警察總隊、鐵路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
組織以 (法規命令) 定之
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辦事細則
局:規程,總隊:準則
程局準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00167
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10111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C)屬機構之性質
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159&flno=2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2 條
I.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II.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D)依港務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臺灣港務公司之指揮、監督
交通部航港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167&flno=2
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第 2 條
I. 各總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部航港局所轄區域與工業專用港港區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之搶救。
二、港區涉外治安案件及其他外事處理。
三、港區犯罪偵防及刑事案件之處理。
四、港區交通安全及秩序維護。
五、違反港務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處理。
六、其他有關港務警察業務事項。
II. 各總隊依港務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交通部航港局之指揮、監督。
2F所述交通部港務局已變更為交通部航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