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211 號令)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 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B)吸菸、飲酒、嚼檳榔是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之行為
(C)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受教權,縣政府得依強迫入學條例要求學齡學生到校就學
(D)主管機關應每 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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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9), B(79), C(643), D(859), E(0) #1030616

詳解 (共 4 筆)

#1270167
(c)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受教權,對於因特殊狀況無法到校就學者,家長得依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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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2110

(C)選項的相關內容,在《強迫入學條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42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受教權,對於因特殊狀況無法到校就學者,家長得依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強迫入學條例  9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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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24802
是因為不一定要「到校」嗎?
可以選擇在家自學之類的?
6
0
#1244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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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0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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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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