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211
號令)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
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B)吸菸、飲酒、嚼檳榔是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之行為
(C)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受教權,縣政府得依強迫入學條例要求學齡學生到校就學
(D)主管機關應每
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9 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