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國小附設幼兒園中哪些空間可與國小共用?
甲、廚房乙、盥洗室 丙、健康中心 丁、室外活動空間
(A)甲丙
(B)甲丁
(C)乙丙
(D)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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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3), B(173), C(152), D(75), E(0) #1364280
統計: A(2893), B(173), C(152), D(75), E(0) #1364280
詳解 (共 3 筆)
#1613651
設於國小內-廚房.健康中心.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可共用
設於國中內-廚房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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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475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7 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含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
,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
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
大廈居民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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