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有關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停業,僅需將藥商許可執照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B)申請停業,每次不超過1年
(C)停業後復業,應於停業期滿前10天內申請
(D)申請歇業時,僅需將藥物許可證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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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5589), C(399), D(89), E(0) #1837934
統計: A(202), B(5589), C(399), D(89), E(0) #1837934
詳解 (共 10 筆)
#3153418
藥事法第 27-1 條
(A)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B)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未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C)應於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
(D)藥商申請歇業時,應將其所領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一併繳銷;其不繳銷者,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註銷。藥商屆期不申請停業、歇業或復業登記,經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原址已無營業事實者,應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將其有關證照註銷。
違反本法規定,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停止其營業者,其證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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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9987
<區別>
藥物許可證---中央發的
51
0
#4916189
都在這裡了~
藥事法第27-1條:
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未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
藥商申請歇業時,應將其所領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一併繳銷;其不繳銷者,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註銷。
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包括藥商登記事項之變更及自行停業、復業或歇業。
前項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藥師法第10條: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藥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藥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7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逾三十日時,除已依其他法令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者外,應自逾三十日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保險人備查;備查事項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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